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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中行终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巴中祥安建筑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及杨万玉工伤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市祥安建筑有限公司,巴中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杨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巴中行终字第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祥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杨万玉,女,生于1967年10月29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南江县xx镇xx村x社。上诉人巴中市祥安建筑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巴州区人民法院(2013)巴州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市祥安建筑有限公司同原审第三人杨万玉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中市祥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巴州区人民法院(2013)巴州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巴中市祥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瑛审 判 员 郭 勇代理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