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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傅关根与冯锦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傅关根。被执行人冯锦夫。原告傅关根与被告冯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绍越商初字第1641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冯锦根应支付给原告傅关根9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冯锦根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傅关根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锦夫债务较多,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车辆房管部门查询,无相应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35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