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雷晓红与郭全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红,郭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雷晓红,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三河村,农民。法定代理人雷同斌,男,1949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郭全兴,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百良镇三河村,农民。申请执行人雷晓红与被执行人郭全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全兴未按照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全兴履行判决义务1040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郭全兴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雷晓红全部案款,并负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