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印×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印×,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被告赵×,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原告印×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宗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双方结婚后就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在婚后只在原告家住了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一直到2013年被告再一次来原告家中大闹,把家里的门窗玻璃以及锁全部砸坏,把原告的酒全部砸掉,以及把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结婚证全部烧掉了,天天在家让原告给予伍拾万元,说赔偿自己的损失费。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就是骗婚的一种。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赵×辩称: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做错什么。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感情始终很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认真化解不断累积的夫妻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和理解,化解夫妻矛盾,那么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