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汤红燕与陈国平、葛月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红燕,陈国平,葛月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69号原告汤红燕。被告陈国平。被告葛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红燕诉被告陈国平、葛月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汤红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平、葛月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红燕撤回对被告陈国平、葛月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汤红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斐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