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士连与周祥云、王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连,周祥云,王可才,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连,男,1964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祥云,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可才,男,1966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7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祥云享有的股权及到期收益或分红。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