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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剑锋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旭,黄剑锋,甘露,索文立,罗钊,刘懿娴,陈芳,段科苗,王赫,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5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旭,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剑锋,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甘露,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文立,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钊,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懿娴,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芳,女,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科苗,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赫,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翔。上诉人彭旭、黄剑锋、甘露、索文立、罗钊、刘懿娴、陈芳、段科苗、王赫因与被上诉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九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87-1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九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九案中,被上诉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九案具有管辖权。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