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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2年8月2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在湖南长沙火车站附近联系私刻印章人员,伪造“邵阳市双清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2430502(5)”、“常德市武陵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243070200”各1枚。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印章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伪造印章2枚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邵阳市双清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2430502(5)”、“常德市武陵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243070200”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 睿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