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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滦南县医院与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医院,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医院。法定代表人:高廷进,院长。被执行人: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滦南县医院与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发并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方宝祥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