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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金武与梁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武,梁金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金武,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梁金森,成年,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武诉被告梁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武以原、被告欲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武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金森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元,由原告张金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剑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