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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孙桂义与焦国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义,焦国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孙桂义。被告焦国林。委托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光明(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义与被告焦国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义于2014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桂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孙桂义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代理审判员  崔海生人民陪审员  付文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