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执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健与武永才、姜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健,武永才,姜海明,苏州市润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1483-1号申请执行人沈健。委托代理人吴铁、丁双龙,江苏××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永才。被执行人姜海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润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成昌。沈健与武永才、姜海明、苏州市润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润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吴开民初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武永才、姜海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沈健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并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其中2011年7月18日的借款1000000元从2012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2年3月17日;2011年12月13日的借款600000元从2012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2年3月18日;2011年2月19日的借款400000元从2012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2年3月18日;2012年1月20日的借款500000元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2年3月19日);润谷商贸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0034元由武永才、姜海明、润谷商贸公司负担。权利人沈健以武永才、姜海明、润谷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武永才、姜海明、润谷商贸公司支付人民币25300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3003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为28827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调查,除登记在武永才、姜海明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中兴路165号4幢404室的房产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的登记信息。但上述房产已分别在工商银行苏州留园支行办理抵押贷款680000元,他项权证号00112225;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润发小贷公司)办理抵押借款520000元,他项权证号00123761。另查,苏州润谷公司自2011年至今未参加工商年检,且已搬离了工商注册地。本院在处理(2013)吴执字第313号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永才、姜海明、武永法、苏州润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限公司及苏州市房产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武永才、姜海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中兴路165号4幢404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流拍价为820000元。2014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因上述流拍房产涉及上述两个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无法接受被执行人武永才、姜海明的流拍房产抵付其债务,又未能提供武永才、姜海明的下落及苏州润谷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抵押房产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接��流拍房产抵付其债务,又未能提供武永才、姜海明的下落及苏州润谷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次页无正文)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丁 乐情况说明2013年5月23日,当事人至甪直法庭商定被执行人马吉雯流拍房产的变卖一事,买受人陆建荣以人民币248万元购买,当即先交付10万元至本院帐户,作为定购意向。6月4日,当事人及买受人陆建荣至本院执行局签订和解协议时,双方考虑后以流拍价234万元变卖成交,因陆建荣原先用该流拍房产作抵押贷款,考虑到解除查封后办理银行贷款时间的不确定因素,且存在风险,本院要求其一次性付清,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了尽快解决本案的纠纷,同意短期贷款给买受人陆建荣部分购房资金,但需要办理贷款的费用及其他因素,故陆建荣于6月3日在甪直中行汇付本院88万元,6月5日汇付136万元,6月6日在甪直建行汇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陆健的帐户11万元(不允许汇入个人帐户),���计345万元。但本院制作的和解协议房产变卖款为234万元,实际变卖款为245万元。现将陆建荣直接汇付给陆健的帐户11万元已追回,于6月8日交至甪直法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