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5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文辉、田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文辉,田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559-1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负责人朱石麒,理事长。被执行人宋文辉。被执行人田玉英。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文辉、田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10477元。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玉英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分理处开设有银行账户(账号:80×××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玉英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分理处的账户(账号:80×××45),冻结金额以112034元为限,冻结期间从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献��审判员 温 觉 忠审判员 石 汉 中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锦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