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建、陈金娘、与被告彭树琼、刘洪文、陶声泽、开远市生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建,陈金娘,彭树琼,刘洪文,开远市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声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黄玉建,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金娘,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影武、王海文,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树琼,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被告刘洪文,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告开远市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1789-5。法定代表人肖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东联村昆河公路旁。被告陶声泽,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17231-4。负责人张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下沙坝东路8号。委托代理人严军,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建禾东路69号2幢2单元304室,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0147-6。法定代表人李雄武,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红河州蒙自市祥瑞街云龙花园1区11号。委托代理人陈学进,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授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55336-2。负责人杜雪瑾,系该公司负责人。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和谐路尚都紫荆小区1-19、20号。委托代理人孙斌,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西门路79号,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建、陈金娘与被告彭树琼、刘洪文、开远市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声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建、陈金娘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建、陈金娘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建、陈金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黄玉建、陈金娘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皮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