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倪安全诉倪焱均、倪四、倪绳英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倪甲,倪乙,倪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倪某,男,汉族,1948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成铖,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倪甲,男,汉族,1972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倪乙,男,汉族,1977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倪丙,女,汉族,1975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倪甲、倪乙、倪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4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令 狐 克 智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雄(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