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与邱哨兵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邱哨兵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官万敏,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彬,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哨兵,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与再审申请人邱哨兵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自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再审申请人邱哨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