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化惠敏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化惠敏,陈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成传杰、沈广禄。被申请人化惠敏。委托代理人陈太亮。被申请人陈太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泗阳支行)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抵押物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慧玲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1月9日,被申请人化惠敏以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小区的自有房屋作抵押向申请人借款6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借款年利率为8.1%,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申请人陈太亮为共同借款人并承诺共同还款。因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经被征收拆除,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构成违约,因此,申请人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物,优先偿还申请人600000元和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化惠敏于2012年6月28日向邮储银行泗阳支行申请借款600000元,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借款为循环借款,额度存续期为10年,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2、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及附件(抵押财产清单),证明两被申请人以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小区3排1号的房屋作抵押与邮储银行泗阳支行签订抵押合同;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化惠敏于2013年1月9日在邮储银行泗阳支行贷款600000元,约定年利率8.1%,借款期限从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4、贷款放款单一份,证明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已经将600000元贷款发放给被申请人;5、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陈太亮承诺对被申请人化惠敏向邮储银行泗阳支行贷款600000元以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泗房他证众兴字第12053**号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期限是2012年6月28日-2024年6月27日,并在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了抵押登记。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对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6月28日,化惠敏作为借款人(甲方)、邮储银行泗阳支行作为贷款人(乙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600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对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上加收50%确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构成违约:(一)甲方未按期支付与乙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抵押期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五)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一)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九)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同日,邮储银行泗阳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乙方)、陈太亮、化惠敏作为抵押人(甲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为确保化惠敏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提供金额为6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2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抵押人以抵押物全部价值担保抵押权人如下债权:(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限额有效期间,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二)因上述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甲方以本合同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新担保的,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本合同财产抵押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实际处分价值。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2009478号权利人陈太亮;处所众兴镇运河生活小区;面积或数量222.76㎡;抵押财产的价值¥1016500元。2012年6月29日,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和化惠敏在泗阳县房地产管理处对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泗房他证众兴字第12053**号。2013年1月9日,被申请人化惠敏向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申请借款600000元,双方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借款年利率为8.1%,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当日,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将600000元汇入化惠敏账号为62×××27的银行卡中。被申请人陈太亮与化惠敏向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承担共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2013年11月底,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因征收已经被拆除,征收补偿款尚未发放给陈太亮与化惠敏,并因其他案件已经被本院要求房屋征收单位协助冻结。在抵押房产被拆除后,被申请人陈太亮与化惠敏没有向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提供新的担保。对2013年12月9日之前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按约偿还,对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及借款本金,没有偿还。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物,优先偿还申请人600000元和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与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之间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化惠敏因经营需要,以其和陈太亮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小区的自有房屋作抵押向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借款600000元,并约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虽然被申请人化惠敏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是由于涉案借款的抵押物已经被拆除,抵押人陈太亮、化惠敏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向抵押权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提供新的担保或者将拆迁赔偿金存入邮储银行泗阳支行指定的账户,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可以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承担相关费用,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因为抵押财产已被征收,所以因征收所得的补偿款,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可以就该补偿款优先受偿,优先偿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和2013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合同约定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申请人邮储银行泗阳支行请求的范围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对享有抵押权的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所有的房屋(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运河生活小区,权属证书编号2009478号,面积或数量222.76㎡)的征收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对被申请人化惠敏、陈太亮享有的以下债权:1、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据实计算,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和执行费用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