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龙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一龙诉孙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龙,孙海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龙民初字第589号原告:赵一龙,男,1989年7月21日生。被告:孙海燕,女,约1971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龙诉被告孙海燕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一龙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