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王凤杰与杨静静、徐可、徐志杰、杨嘉義、徐加友、鲁化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杰,杨静静,徐可,徐志杰,杨嘉義,徐加友,鲁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杰,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杨静静,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可,女,2005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系杨静静女儿。被执行人:徐志杰,男,2007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系杨静静长子。被执行人:杨嘉義,男,2010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系杨静静次子。被执行人:徐加友,男,194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徐队利父亲。被执行人:鲁化兰,女,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徐队利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静静、徐可、徐志杰、杨嘉義、徐加友、鲁化兰等六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静静等六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静静拥有位于固镇县华海景秀世家小区8号楼2单元1106室房屋一套。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士杰、赵培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静静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华海景秀世家小区8号楼2单元1106室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屋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