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冯瑞祥与陈智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祥,陈智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2号原告:冯瑞祥,男,1950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智达,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大拿,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冯瑞祥与陈智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瑞祥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瑞祥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兴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