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开鲁县人,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广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事木材加工生意。1、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吉日嘎郎吐镇福厚村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宋某某将其位于吉日嘎郎吐镇北沼地内的树木卖给王某某,双方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王某某负责办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宋某某林地内树木全部采伐。经查,王某某在宋某某林地共采伐杨树98株,立木蓄积为22.20767立方米。2、2012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与福厚村宋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宋某甲将其位于吉日嘎郎吐镇福厚村青年林地内树木卖给王某某,双方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王某某负责办理。被告人王某某只办理了采伐蓄积1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勘查,王某某在宋某甲地采伐杨树363株,经测算,王某某超采伐立木蓄积为30.50503立方米。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二起,超采伐立木蓄积为52.712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某、宋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尺记录、立木蓄积测算报告、测算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金小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颖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