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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忠法民初字第03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谢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谢×××,女,汉族,务农。被告陈×××,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谢×××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桂攀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