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志录与程国印、程志保(宝)、程新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录,程国印,程志保,程新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程志录,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印,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程志保(宝),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新河,男,汉族,1954年1月2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程志录诉被告程国印、程志保(宝)、程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程志录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志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程志录承担。审判员 房 朝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