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6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2007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安县。法定代理人:尹小凤,女,生于1962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安县。被告:陈杰,男,生于1972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