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宏与被执行人刘万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刘万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高宏。被执行人刘万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宏与被执行人刘万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万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万瑜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374元、诉讼费1750元、鉴定费97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刘万瑜仅给付79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刘万瑜在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车损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万瑜在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9494元,划拨到洛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川县支行,账号:260908102902640071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姜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