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756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查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新、人民陪审员暴秀英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在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以装修房为名骗取原告母亲的信任,用原告母亲的房屋作抵押,贷款35万元后逃走,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一直推脱。2010年7月后电话一直联系不上,杳无音信,至今已经两年之久。现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因经济问题和原告母亲有些小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亦无子女。两人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庭审中,被告认可因做生意,将原告母亲名下房产一套抵押给担保公司,共计贷款本息35万元。该款由被告全部拿走用于投资生意,被告自述因生意失败,导致贷款无力偿还。现担保公司已申请法院对原告母亲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关系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之结婚证复印件2份、门诊病历4份、社区证明2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已逾两年,另外婚后原告因病住院多次,被告亦未对原告进行照顾,双方尚未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被告将原告母亲名下房产抵押贷款35万元,全部拿走用于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亦未由原告分享,故被告陈述其用原告母亲名下房产抵押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之说不能成立,该贷款应属于被告个人借款行为,本案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吕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