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文治、陈丽春、苏维宾、陈继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文治,陈丽春,苏维宾,陈继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5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53号。组织机构代码:48949097-2。法定代表人:郑金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青山,该联社瓷城分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青,该联社瓷城分社员工。被告:苏文治,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丽春,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维宾,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陈继臻,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文治、陈丽春、苏维宾、陈继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荣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