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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靳梓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梓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酒肃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梓晖,曾用名靳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3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专文化,无业。2012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取保候审。2013年1月8日在西安市被抓获,同年1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田顺舟,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梓晖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梓晖及其辩护人田顺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4月期间,被告人靳梓晖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文件及收据,谎称能购买4500吨废旧金属,并利用其事先拍摄的废旧钢材照片,博取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的信任,以合作收购东风场区废旧金属收取定金、押金、货款之名,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33万元,杨某甲现金340万元;2012年10月被告人靳梓晖又以能低价从酒泉中石化油库批发柴油为由,与被害人于某某、田某某合伙做石油生意,诈骗二被害人现金1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靳梓晖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33万元,其家属退赔于某某、田某某财物价值150万元。支持公诉的依据有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借条、收条、银行卡转账及往来明细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梓晖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被告人靳梓晖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为合同诈骗罪;2、当庭自愿认罪,指控第一起诈骗系自首,第一、三起赃款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3、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系诈骗亲属财物,部分赃款退还的辩护观点。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被告人靳梓晖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0部队后勤部文件收据,谎称其能购买到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十号基地4500吨废旧金属,并利用其事先在该基地拍摄的废旧钢材照片,博取王某某信任,以收取定金、车辆出入缴纳押金、货物预付款之名,先后三次骗取王某某现金233万元。案发后靳梓晖向王某某退还23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2012年4月份,被告人靳梓晖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0部队后勤部文件及收据,以其能购买到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十号基地4500吨废旧金属,与被害人杨某甲合作收购东风厂区废旧金属,取得杨某甲信任后,先后三次骗取杨某甲现金34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废铁18万元,丰田一汽越野汽车一辆,车号为甘FA68**,车价款245850元,空调、按摩椅各一台,价值17万元,公安机关追缴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0元;追缴赃款638100元;冻结赃款745405元(被告人靳梓晖在西安宝丽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冻结靳梓晖赃款8201.52元,上列合计1996556元;3、2012年10月,被告人靳梓晖以自己能低价从酒泉中石化油库批发出柴油为由,与被害人于某某、田某某合伙做柴油生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田某某信任后,从被害人于某某、田某某处骗取150万元购油款后携款外逃。案发后靳梓晖家属向于某某、田某某退还150万元款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又经法庭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于某某、田某某报案陈述,证实被诈骗的时间、经过及现金数额;2、提取被告人靳梓晖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关于清理部分单位废旧淘汰器材及废旧金属的审批通知、清单及靳梓晖U盘中存放的部分废旧钢材、电缆等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手段;3、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后勤部证明,证实被告人靳梓晖所得U盘内提取照片中,有部分确系在该部队仓库拍摄,该仓库系该部队存放器材物资所用,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仓库内物资,也未与任何人达成出售废旧物资的协议,同时证明进入东风场区车辆和人员不收取任何押金及其他费用;4、情况说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靳梓晖将诈骗的部分赃款在西安宝丽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并向该公司缴纳首付款753957元;5、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张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靳梓晖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33万元的事实;6、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其系现役军人,被告人及其朋友通过其到东风场区看过几个废旧仓库的事实;7、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靳梓晖(其女婿)诈骗被害人杨某甲340万元的经过;8、证人严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靳梓晖向其购买过废旧物资的事实;9、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让其从中石化购买过150吨0号柴油的事实;10、银行账户明细、借条,证实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现金及花费情况;11、收条、领条、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追赃及被告人退赃情况;12、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赃款的情况;13、被告人靳梓晖供述及辩解,证实诈骗他人财物及第一起诈骗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梓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价值7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梓晖在第一起诈骗案中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第二、三起诈骗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第二起诈骗退赔了部分损失,第三起诈骗犯罪的损失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梓晖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为合同诈骗罪,指控第二起系诈骗亲属财物的辩护观点,经查,双方未鉴定合同,且被告人系被害人杨某甲的侄女婿,不属于近亲属,该辩护观点不予采信;提出指控的第一起诈骗犯罪系自首,第一、三起犯罪赃款已退赔,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为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确保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梓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二、扣押的745405元和8201元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桂兰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妥尚元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生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