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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立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分公司管辖异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立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秀荣,女,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解明稳、史学兰,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文煜,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荣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由所涉房产的所在地管辖,因房产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故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不动产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15号住宅楼2单元1402,属桥西区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庆宏人民陪审员  赵雪聪人民陪审员  宋 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秘泽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