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守权诉林红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守权,林红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温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高守权,男,1975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林红选,男,成年,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高守权与被告林红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守权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守权负担。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方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