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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俊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282号罪犯刘俊东,曾用名:刘原凉,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以(2010)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俊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12月20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讯问了罪犯刘俊东。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俊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俊东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刘俊东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现金缴款书、提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太和县司法局高庙司法所和安徽省太和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刘俊东犯罪前能尊敬父母,团结群众,邻里关系相处融洽,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固定住所,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近亲属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监管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签订承诺书。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表示同意接收并做好对该犯的教育矫正工作。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刘俊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