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99号罪犯王密,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秀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