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志定与张新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定,张新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保字第4号申请人:杨志定。委托代理人:杨武海。被申请人:张新影。申请人杨志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新影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新影所有的牌照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财产价值3万元。申请人杨志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志定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新影所有的牌照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财产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