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许白路军久巷*号。法定代表人陈凤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武,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守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汽车配件,截止2013年4月累计欠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5045.44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045.44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5045.44元;二、案件受理费2407元(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4376元),由被告十堰军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969元退给原告十堰彦淞工贸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