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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付多胜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多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255号罪犯付多胜,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以(2003)无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多胜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9年4月和2011年7月依法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多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多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多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