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青岛通发制版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通发制版设计印务有限公司,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发制版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一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690670-X。被执行人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共和村丽城工业园J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6757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发制版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