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静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xx与田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田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刘xx,男,现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田x,女,现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刘xx与被告田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