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56号原告许某某,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安某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志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