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程某,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瑞华,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易某,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某以被告易某患病无法出庭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