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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大自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业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大自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业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13号原告成都大自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331号。法定代表人马超良,总经理。被告重庆业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一巷1号。法定代表人叶星阳,董事长。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40万元进行查封、扣押。原告对此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重庆业兴(集团)有限公司在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