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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刘国基、何尾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刘国基,何尾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 长   庭 长   主审人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09-1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委托代理人:钟淮海。委托代理人:成志。被告:刘国基。被告:何尾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基、被告何尾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469元,共计人民币494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严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郑书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