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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诉被告杨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杨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诗城路中段***号;负责人:冯某某,该分社主任;被告:杨蓉,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诉被告杨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撤回对被告杨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罗 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