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侯进省与陈立富、王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进省,陈立富,王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侯进省,农民。被告陈立富,农民。被告王作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进省与被告陈立富、王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进省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立富、王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进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进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侯进省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