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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侯进省与陈立富、王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进省,陈立富,王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侯进省,农民。被告陈立富,农民。被告王作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进省与被告陈立富、王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进省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立富、王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进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进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侯进省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