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罗利生与罗先才、叶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利生,罗先才,叶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罗利生,男,出生于1953年9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罗先才,男,出生于1956年12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叶锡英,,出生于1959年7月2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罗利生申请执行罗先才、叶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8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07)东兴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本金8万元及利息义务。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罗先才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情况,现无财产可执行,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扣划其妻叶锡英的工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9850.0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罗利生合计19350.00元,余款60650.00元未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07)东兴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东兴民初字第9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