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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9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垒、尚道玉、尚道贵、王成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尚垒、尚道贵、王成荣、尚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9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尚垒、尚道贵、王成荣、尚道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垒、尚道玉、尚道贵、王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119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9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