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付某,女,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白素霞,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某,男,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月8日上午9:00分在本院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1月8日,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振方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黄理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成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