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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顺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78号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建中,经理。被告:安徽顺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营业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云路南郡明珠8#3单元1106室,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军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 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