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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运梅与沙德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梅,张学勇,张学静,冠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沙德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运梅,农民,原告张学勇,农民,原告张学静,农民,被告冠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沙德勇,农民。原告张运梅、张学勇、张学静诉被告冠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沙德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自行和解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