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于世斌与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斌,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于世斌,男,1978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温建荣,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漓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郭翠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世斌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3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318482.44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38348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了(2012)开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漓江路12号房产三套(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K0022**号、第K002222号、第K0022**号)。经查,该三处房产只是其漓江路12号房产中的一部分,其余房产被另案查封中,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迟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