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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广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广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6687170-7。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燕,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杜广友,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广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8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广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广友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广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